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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9-29 20:10:47

关于在国道、省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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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在国道、省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的通知

  

关于在国道、省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的通知

  四■◆◆■■◆、各级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。建委■■、民政★◆、交通、公路◆◆■★、公安等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◆◆。

  三、全市要求在1998年底前完成国道、省道两侧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★◆■,市人民政府将于今年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★◆★◆、验收。

  二★◆★■■★、地名标志的规格、式样、质地◆◆◆◆★,全市统一为石碑式(有条件的可搞牌楼式)。设置的技术规范按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为充分发挥地名的社会交际工具和信息传播媒体作用◆★■★,为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服务,根据省国土厅◆◆◆、建委、民政厅■◆■■■■、交通厅◆★■■◆、公安厅《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在国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的通知》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■★★■★,现就国道、省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五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,并统筹解决地名标志的制作★■★★◆、埋设和保养的经费★★■★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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